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物业保洁管制制度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物业保洁管制制度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物业保洁面积人员配置?

1、保洁人员综合劳动定额4000~6000平方米配置1人。

物业保洁管制制度,物业保洁管制制度内容

2、清洁主管人员:10万平方米以下,配置主管1人,班长1人;10万~20 万平方米,配置主管1人,班长2人;20 万平方米以上,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班长1人。

3、保洁员

⑴楼梯清洁:14层/h*人(1梯4户)。

⑵擦楼梯、楼梯扶手、护栏、地脚线:8层/h*人(1梯4户)。

⑶地面清扫:500平方米/h*人。

⑷洗地毯:100平方米/h*(2~3)人。

⑸刮玻璃:15平方米/h*人。

⑹清洁电梯轿厢(抹钢油):1个/10min.

⑺清洁8层以下楼房(无电梯):5单元/d*人;9层以上楼房(带电梯):10 层/d*人。

1. 物业管理条例是原则性的规定,不可能规定保洁工的工作量,只有行业内部规定,无法律效力,不同的保洁要求有不同的面积要求,每个公司的标准也不同. 2. 对保洁要求不高的住宅区每个保洁员不超过一万平方米,要求高的每人不超过六千平方米,办公,商业要求更高,工作量与工作要求成反比。

物业管理用房规定?

1、《 物业管理条例》第37条规定:

“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。未经业主大会同意,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。”

本条第1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,而不属于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,这一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得以明确化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,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;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。

本条第2款是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,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,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,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,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。在特定情况下,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,如不改变用途,实属资源浪费,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,也可以改变用途。

2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63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未经业主大会同意,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,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收益的,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,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

扩展资料:

物业管理用房,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,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,用作物业管理办公、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。

物业管理用房在实践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、物业清洁用房、物业储藏用房、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物业保洁管制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物业保洁管制制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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